觀點提供:浪人誌
隨著冬天的腳步越來越近,東北季風也越發強勁,許多夏天不錯的浪點,在東北季風的吹拂下也變得危險許多。而北部的浪人們,自然也就開始尋找其他更為安全的浪點。位於烏石港南側堤防邊的小沙灘正是其中一個好去處。相較於大家夏天常去的北堤,南堤明顯的安全許多。
那麼,為什麼今天大家會沒辦法在比較安全的南堤衝浪呢?

首先,來了解南堤所在的位置與法規規範之區域和內容。
南堤在一開始建設時便被規劃在烏石港的港區裡。而烏石漁港在行政分類上正好是第一類漁港,屬於全國性或是漁業發展特殊需求的漁港。此類漁港全台灣共有九個,烏石漁港正好是其中之一。
好的!既然這裡是漁港那這個地方便受到漁業署發布《漁港法》的管制。以下是漁港法第十八條的內容:
第 18條 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
二、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
三、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四、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之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海岸巡防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制止之。
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五項提到,烏石漁港的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漁業管理所(以下簡稱漁管所),其於民國97年2月1日公告港區禁止事項(如下圖)。

宜蘭縣漁管所於海邊的布告漁港區內禁止垂釣、戲水。違者依漁港法第十八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僱用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並按日連續處罰。

當日(10/29),海巡人員即是基於以上法規將浪人驅離南堤 – 漁港區域。
浪人的立場是甚麼?這個法規合理嗎?
衝突會發生,往往不是因為誰對誰錯,大部分的情況都是因為立場對立。這一次位於南堤的衝突正是海巡和浪人立場不同而造成的衝突。大家都知道海巡是聽命行事根據法規值勤,那麼浪人們的立場呢?
這讓我們從民國八十年烏石港擴建開始說起。
在烏石港擴建以前,從頭城海水浴場開始,整條海岸線綿延兩公里多。這樣綿長的海岸線也讓浪型又好又長。對浪人來說,還有甚麼比這樣的好浪更值得追求呢?
然而好景不常,民國八十年烏石港開始動工擴建,由前臺灣省政府漁業局辦理,以解決宜蘭地區漁船泊地不足問題(資料來源:宜蘭縣漁業管理所漁港簡介 – 宜蘭縣漁港 烏石漁港),長長的北堤被建起來,突堤效應的關係讓南側沙灘的浪急遽減少,而北側沙灘則持續堆積成為現在的烏石港衝浪勝地。但這對浪人來說,幾乎是平白無故損失了他們視為生命中最重要的浪。
在台灣,要找到綿長的海岸線其實相當困難。尤其是在西岸,因應政府提升經濟發展政策,海岸往往不是堆滿了消波塊,就是蓋了港口碼頭,換算下來平均每6公里一個漁港,一村一漁港的現狀也導致台灣的海岸總是建了水泥碼頭或是堆滿消波塊。(2017/11/4更正:漁業發展歷史悠久,每個時期皆有不同的政策,並非一人主導也非一蹴可及,較明確的資訊為「1952 年,農復會開始協助興建漁港計畫。」詳細可見資料來源: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 漁業行政與政策)
而南堤,則是在烏石港建成之後,意外出現的一個封閉浪點。對浪人來說,可以說是失而復得的一個浪點(浪況當然沒有以前好)。今天卻又因為一長串點不到痛處的法規,大家又幾乎失去了這樣的一個浪點,那這些以浪為生的浪人們又該情何以堪?
這次事件,無論是依據現場執法人員所說違反《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事後浪人誌特訪海巡跟漁管所告知的第十八條第五項,皆有許多疑問與不明的灰色地帶:
衝浪的區域真的有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嗎?
漁港區對於水域遊憩活動並沒有細則,衝浪等於戲水嗎?
烏石漁港港區的規劃以及法規是否符合現時實際用途?

如何才可以合法的在南堤衝浪?
南堤對於浪人們來說,就是一處避風港。當你發現東北季風在外海吹起陣陣白花或是遇到颱風浪太大時,大家下意識的總會第一個想到南堤。這相對說明南堤在每個浪人心中何等重要。為了這件事情,台灣兩大衝浪協會:台灣海洋休閒運動發展協會(T.O.R.S.A)以及中華民國衝浪運動協會(CTSA)也都各自為浪人發聲,不論是去電漁管所或者是發布公文,兩大協會都在為了浪人們的權益努力。
在這同時,也有許多熱心的浪人將相關資料整理出來供大家參考,甚至還有人寫出一份請願書,讓大家可以從合法的管道爭取屬於浪人們的權益。
大家還記得《漁港法》第十八項文末有提到「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若想讓南堤能夠繼續為浪人帶來美好的回憶,那麼可以試著從申訴的管道向主管機關申訴。
一、重新劃分港區範圍
由於目前的港區範圍是烏石漁港甫建立時劃出的,因此範圍包含相當廣。目前南堤除了較外海的漁船航道外,並無其他實際的運用。當初的規劃南堤是被列為未來發展的一個區塊,因此是否能夠被排除至漁港範圍外這點將有爭取的價值。

二、爭取修法設立衝浪專區
曾經釣魚團體也和政府有過不少次的紛爭。才讓政府頒布需在漁港設立釣魚專區的命令。那南堤是否有辦法比照辦理?設立衝浪專區,在特定條件下浪人得以下水衝浪。因此如果大家聯合協會、地方代表以及眾浪人之力,那麼或許是有機會被改善的!
如此一來浪人們也不需要跟海巡人員起衝突,不論怎麼說,海巡人員是依命在執行公務,浪人也可依循程序來捍衛權利。互相理解和平相處,才能夠讓台灣的衝浪環境越來越好。
浪人不善言辭,但也不能再沉默吃虧
不論是前陣子沸沸揚揚的登山議題(災害防救法)到今天大家感同身受的南堤事件,皆道出台灣在這方面知識與認知的缺乏和漠視。例如海洋教育和安全知識只局限於在教室裡的簡報和電視上的政府廣告。
作為一個四面環海的國家,卻沒有正確的觀念、實際的作為讓人親近海洋,實是一件極為矛盾的現象,更是間接剝奪人民選擇與知的權利。又政府單位與多數大眾媒體皆用落後且以偏概全的觀念,一味禁止並誤解從事戶外活動的人們和浪人們的行為,而我們不能永遠只能站在不被理解、沒有話語權的一方。
我們需要所有浪人、協會代表、政府單位溝通合作,各盡責任來讓民眾了解到,面對大海,該如何尊重大海、保護自己,讓這生長於海島上的居民,學會和海洋相處,豈不美哉?
依據漁港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與第4條規定:漁港分為第一類漁港及第二類漁港,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如同文中所述:而烏石漁港在行政分類上正好是第一類漁港。故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2年5月22日公告烏石港開放釣魚。(https://www.fa.gov.tw/cht/NewsPaper/content.aspx?id=2539&chk=abd4a8ce-2cd8-488f-929b-05bcac284e3f)顯然與宜蘭縣政府公告不同,故宜蘭縣政府的公告是否有效力?不無疑義。
依據漁港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十一條所定第一類漁港之管理、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管理費之收取、第十三條所定漁港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工作及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是故,宜蘭縣政府的公告應該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委辦公文才有效力,因此,需要宜蘭縣政府進一步說明。
hi 浪人誌編輯您好,
謝謝你們為浪人爭取權益,因年初又被海巡趕,特別請教任職於宜蘭縣府的親戚,他提供了幾個觀點分享給你們:
1. 烏石港為一級漁港,主管機關應為農委會漁業署,不是宜蘭縣政府漁業管理所
2. 告示牌內容(依據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0970016507B號)禁止垂釣的規定,已被農委會於102年5月22日的公告打臉
↑ 資料來源:https://m.coa.gov.tw/draft/DownloadFile.aspx?fileUrl=~%2FAttachment%5CDraft%5CNews%5C60060%5C%E8%87%BA%E7%81%A3%E6%BC%81%E6%B8%AF%E9%96%8B%E6%94%BE%E5%9E%82%E9%87%A3%E5%B0%88%E5%8D%80%E4%B8%80%E8%A6%BD%E8%A1%A8.pdf
根據上面兩件事我親戚認為我們可以主張:
1. 漁港內的縣府所立之公告不具法源效力
2. 承上,海巡僅能依漁港法第18條作為法源依據
3. 我們並未在縣府提供烏石漁港的港區範圍圖片內所標示的航道上衝浪,不應構成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
「所以海巡強硬驅趕南堤浪人時,可提出濫用職權之申訴」
以上分享
謝謝~